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謝秀月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林筱梅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三、被告於本件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當庭具狀表示先 前送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鑑定之意見 書(五)部分,先前被告曾有詢問有關原告所主張長短腳部 分「是否亦有可能在本案案發前原告謝秀月即有此情形?」 ,但未見中國附醫就此正面鑑定回應,請求將原送請中國附 醫鑑定事項(五)部分為函詢等語。查,被告上開主張之證 據調查事項,經核非顯無必要,且與本件相關損害賠償金額 之認定有所關連,實有再向中國附醫函詢後,再由兩造就函 詢結果辯論之必要。又因函詢醫院回覆之時間不定,本件將 由本院先行函詢後,待函詢結果回覆後再行定期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