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4359號
TCEV,112,中簡,4359,2024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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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59號
原 告 向心如
被 告 林佳慧
林筱晴
吳宸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7日以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3日 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 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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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