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不慎碰撞原告所承 保訴外人劉素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語 ,然被告於警詢中否認為其所碰撞,是被告是否為肇事之人 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