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41號
上 訴 人 蕭承諺
法定代理人 蕭妍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語軒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193元,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