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02號
原 告 陳錫霖
被 告 陳賴尾(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保志(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坤豊(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坤輝(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保串(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保良(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秀梅(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月桂(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蔡麗桑(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秋江(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美珍(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美香(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美滿(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秋妙(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林秀琴(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佳君(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陳佩孜(即陳炎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附表「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欄編號1所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