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098號
TCEV,112,中簡,3098,202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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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青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4,432元【計算式:27,100×(2+6.94)+12158=254,432】,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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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