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被 告 賴香菱(遷出國外)
劉賴春菱
賴秋菱
賴冬菱
賴啓洹
賴丁麗雲
賴曼菱(出境)
林煌正
林靜秋
林宗正
林靜嘉
林文正
林浩正
林靜圓
上 7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宜溱律師
陳曉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時,郵政機關就被告劉賴春菱之送達,並未依址送達,而係轉送至臺北榮星○○○000○○○,復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本院,對被告劉賴春菱之送達並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