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炎村
林炎輝
林玉女
林玉寬
蔡林玉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炎村、林
炎輝、林玉女、林玉寬、蔡林玉琴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