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韋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上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