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349號
TCEV,112,中簡,1349,202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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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唐瑀彤


被 告 施嘉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依職權就民
國113年1月22日判決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判決主文,應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2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審理期間有增生費用 ,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職 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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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