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杰禾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宥甫即宏
澤消防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足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400元,本件尚應
補繳不足之第二審裁判費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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