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5295號
TCEV,112,中小,5295,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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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吳立鴻
被 告 江采諭(原名江唐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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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