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5246號
TCEV,112,中小,5246,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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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2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林展誼
黄卉綺
被 告 蘇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 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 而請求撤回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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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