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801號
TCEV,112,中小,4801,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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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8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游儒顯
張慧如
被 告 蘇白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49元,及其中新臺幣28378元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3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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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