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737號
TCEV,112,中小,4737,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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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37號
原 告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穎駿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張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已先行給付系爭款項完畢,並未對他人負有債務,被告自無債務可承擔,原告應予說明如何得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被告給付系爭款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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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