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沈素雲
訴訟代理人 王坤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明泉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