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81號
原 告 呂京玲
被 告 游旻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補充「,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 為判決,漏未於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33條第 1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