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499號
TCEV,111,中簡,3499,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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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
原 告 林武龍
法定代理人 武金莎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亞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承哲
吳美雯

被 告 林辛燁

林雅惠
被 告 蕭升立即蕭資祐

蕭正平
兼 上二 人
訴 訟代理人 余粸畇即余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具狀擴張為1,298,008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於113年3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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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