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53號
LTEV,113,羅補,53,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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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賴建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飛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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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