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號
原 告 周君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彰間請求返還禮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6,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2,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