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44號
LTEV,113,羅補,44,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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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彤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000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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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