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11號
LTEV,113,羅補,11,2024021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1號
原 告 高永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商(NGUYEN THI THUONG)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