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2年度,344號
LTEV,112,羅簡,344,202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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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344號
原 告 蘇俊豪
被 告 陳婉茗


訴訟代理人 蘇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日13時44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沿宜蘭縣冬
山鄉八仙五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幸福二路岔
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穿越上開路口,適原告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
幸福二路往八仙三路方向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減速慢行,兩
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而受有肺栓塞併呼吸
衰竭、腸穿孔併腹膜炎、敗血性休克、急性腎損傷及右側橈
骨、右側骨盆、右側內踝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原
告因系爭事故受有下列損害:㈠、醫療費用:208,945元;㈡
、看護費用:635,332元;㈢、醫療輔具:15,720元;㈣、就
醫車資:38,630元;㈤、薪資損失:660,000元;㈥、醫療輔
助費用:67,711元;㈦、後續醫療費用:441,340元;㈧、精
神慰撫金:1,000,000元;㈨、療養費:500,000元,合計為3
,567,678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揭時地發生系爭事故,
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有交通事故調查筆錄、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下稱博愛醫院
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行為,經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院偵字第36號提起公訴,
嗣因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刑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事故係因被告駕駛系爭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未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以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是
其過失與原告所受之傷害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主張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可採。
㈢、茲就原告各項請求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
  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而支出如附表編號1-1至1
-39所示之醫療費用,並提出相關之單據為證。觀諸前揭醫
療費用收據,原告就醫時間與系爭事故發生時間相近,且係
據原告所受系爭傷害所為診治及經醫囑所為之治療,堪認係
因系爭事故所受系爭傷害所為之診治,所生之醫療費用與系
爭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附表編號1所示醫療費用中
所包含之證書費用,為原告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
同屬損害之一部,亦有理由。惟查,附表編號1-1、1-2、1-
3、1-4、1-23所示之醫療費用中包含自費項目之藥費756元
、雙人病房費差額2,400元、治療處置費1,200元、特殊材料
費81,614元、一般膳食290元、藥費122元、一般膳食390元
、一般膳食135元、複製費275元、雙人病房費差額24,000元
、一般膳食250元、藥費80元、特殊材料費400元,共計111,
912元部分。衡諸病房均有一定規格設備,當不會僅因入住
健保病房而影響治療效果,健保給付之醫材及藥物亦均可達
成一定之療效,是除經醫囑認有感染風險或其餘醫療之考量
,而有入住升等病房或使用特殊之醫材、藥物之必要外,病
患選擇較高等級病房、材料、藥物所致生之差額,應非屬醫
療之必要費用,應予扣除。又複製費與系爭事故所致系爭傷
害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之請求自無理由。至原告主
張因系爭傷害尚需支出如附表編號1-40所示之除疤醫療費用
部分,原告雖提出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以證明
面積、單價及次數估計,然該診斷證明書亦載明此部分均為
自費項目,視病患主觀意願進行治療,難認係經醫囑之必要
處置,是原告縱將來有此項支出,亦不能認係屬因系爭事故
所受系爭傷害所需之必要費用,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從准許
。而編號1-6,金額4,950元之門診醫療費用收據所載病患姓
名為徐偉倫,顯非原告因系爭事故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此部
分之請求亦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91,8
03元(計算式:146,876元-111,912元-4,950元+61,789=91,
803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⒉醫療輔具費用及醫療輔助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傷害支出如附表編號2-1至2-133所示之醫療
輔助費用,並提出相關單據為證。其中編號2-8、2-9、2-10
、2-12、2-25、2-27、2-28、2-29、2-32、2-39、2-40、2-
54、2-55、2-74、2-81,合計1,816元部分,無實際購買品
項之明細,尚難認係原告因系爭傷害所支出之費用,應予扣
除。又其中編號2-51、2-62、2-84、2-99、2-100,合計1,2
84元部分,購買品項為洗衣精、果汁、綠茶、單人床單、購
物袋、乳液,與系爭事故所致系爭傷害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此部分之請求自無理由。又附表編號2-68、2-94、2-95、
2-96、2-98、2-103、2-104、2-106、2-108、2-109、2-110
、2-112、2-113,所購買之藏紅花、川七、心律、乳膏、舒
敏錠、鐵牛膠囊、追耐、Curam、敏肝寧、大七釐散等藥品
,共計13,280元部分,並無醫師處方,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此
部分支出與系爭傷害之治療有必要之關連性,當屬無據。其
餘項目明細所列各項目堪認均有輔助原告所受系爭傷害照護
之用,與系爭傷害之治療有關,應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醫療輔具及醫療輔助費用66,541元(計算式:15,7
20+67,201元-1,816元-1,284元-13,280元=66,541元),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就醫交通費用:
  原告主張因系爭傷害支出如附表編號2-134至2-151所示之就
醫交通費用,並提出相關之單據為證。其請求之交通費用與
其就診日期相應,堪認因系爭傷害而有搭乘車輛就醫之必要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就醫交通費用38,200元,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原告未提出相關單據證明確有該部分
之支出,應予駁回。
 ⒋看護費用:
  按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
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
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
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193
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
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傷害入院治療期間及出院後約91日之期間
(即111年9月16日至111年12月16日),即如附表編號2-152
至2-164所示期間需人照顧,親屬自任看護之每日看護費用
以1,200元計算,共計受有看護費用635,332元之損害等情,
業據提出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博愛醫院111年9月16日羅
博醫診字第2209016772號診斷證明書為證。經查,原告因系
爭事故於110年8月2日急診入院,當日行右側橈骨骨折固定
術及骨盆牽引術後入加護病房,110年8月4日轉普通病房,1
10年8月6日病危轉加護病房,110年8月17日手術治療行右結
腸切除及迴腸造口術,110年8月28日手術治療右骨盆骨折固
定術,110年10月5日接受骨釘移除手術,110年11月2日預計
轉院後續治療。110年11月2日至12月4日、12月13日至12月2
0日,因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行動不便,需24小時專人照護
而入住員山醫院。110年12月4日急診,當日住院治療,110
年12月6日行切開引流手術,000年00月00日出院。110年12
月20日住院治療,110年12月27日行麻醉胃鏡檢查,110年12
月29日行清創手術,000年0月0日出院,住院期間需24小時
專人照顧。111年1月14日住院治療,000年0月00日出院,住
院期間需24小時專人看護。後續多次門診就醫,至111年7月
22日仍因右髖關節創傷性關節炎致行動不便,須持續休養12
個月及門診追蹤,且因複雜性傷口癒合狀況不佳,需特殊敷
料衛材,持續至直腸外科或整行外科門診複診,及經醫師建
議24小時專人照顧。再於111年8月31日住院,111年9月2日
全身麻醉接受迴腸造口縫合手術,000年0月00日出院,需24
小時看護照顧(見偵字卷第13至15頁及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
書)。復參以原告所受系爭傷害衡情將致行動不便而有受專
人照顧之需要,是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2-152至2-164所示期
間有受專人看護之必要,應屬可採。又原告主張親屬自任看
護每日看護費用為1,200元,亦未逾一般行情,揆諸前揭說
明,原告請求看護費用共計635,332元(計算詳如附表),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⒌薪資損失:
  原告主張因受有系爭傷害無法擔任其原於小鄭企業社之工作
,故受有110年8月2日起至112年8月1日止,每月薪資27,500
元,共計660,000元之薪資損失,並提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存摺影本為證。查原告因系爭事故於110年8月2
日急診入博愛醫院,110年11月2日轉院;110年11月2日至12
月4日需24小時專人照護而入住員山醫院;110年12月4日急
診入院,000年00月00日出院;110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入
住員山醫院;110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000年0月0日出院,
住院期間需24小時專人照顧;111年1月14日住院治療,000
年0月00日出院,住院期間需24小時專人看護。111年8月31
日住院,000年0月00日出院,需24小時看護照顧。原告多次
門診就醫,111年7月22日因右髖關節創傷性關節炎致行動不
便,經醫師囑言仍須持續休養12個月(見偵字卷第13至15頁
及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是原告顯有因傷於110年8月2
日至112年7月22日期間(共720日),須休養而無法工作而
受有薪資損失之情事。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系爭傷害而受
有之薪資損失660,000元(計算式:27,500元/月÷30日/月×7
20日=660,000元),自屬有據。
 ⒍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而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
之身分、地位、資力、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
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
)。查,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因系爭傷害於110
年8月2日急診入院,當日行右側橈骨骨折固定術及骨盆牽引
術後入加護病房,110年8月4日轉普通病房,110年8月6日病
危轉加護病房,110年8月17日手術治療行右結腸切除及迴腸
造口術,110年8月28日手術治療右骨盆骨折固定術,110年1
0月5日接受骨釘移除手術,110年11月2日預計轉院後續治療
。110年11月2日至12月4日、12月13日至12月20日,因日常
生活無法自理,行動不便,需24小時專人照護而入住員山醫
院。110年12月4日急診,當日住院治療,110年12月6日行切
開引流手術,000年00月00日出院。110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
,110年12月27日行麻醉胃鏡檢查,110年12月29日行清創手
術,000年0月0日出院,住院期間需24小時專人照顧。111年
1月14日住院治療,000年0月00日出院,住院期間需24小時
專人看護。後續多次門診就醫,至111年7月22日仍因右髖關
節創傷性關節炎致行動不便,須持續休養12個月及門診追蹤
,且因複雜性傷口癒合狀況不佳,需特殊敷料衛材,持續至
直腸外科或整行外科門診複診,及經醫師建議24小時專人照
顧。再於111年8月31日住院,111年9月2日全身麻醉接受迴
腸造口縫合手術,000年0月00日出院,需24小時看護照顧(
見偵字卷第13至15頁及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經審酌系
爭事故發生經過,原告所受傷勢及損害情形,自得依前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本院考量原告高職畢業,原
為快遞人員,每月收入扣除勞健保後為26,750元;被告碩士
畢業,為政府行政人員(見偵字卷第2至10頁),兼衡系爭
事故發生原因、原告所受損害程度,審酌兩造財產所得資料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尚屬允當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⒎療養費部分:
  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規定甚明。原告就受有此部分之
損害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
 ⒏綜上,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之損害賠償總額合計為1,691,876
元(計算式:醫療費用91,803元+醫療輔具及醫療輔助費用6
6,541元+就醫交通費用38,200元+看護費用635,332元+薪資
損失660,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1,691,876元)。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基於過失
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應
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1580號判決)。系爭事故肇事責任歸屬經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定:「
一、陳婉茗駕駛自小客車,行經無號誌岔路口,車道上劃有
倒三角形讓路線標示,支線道車未注意左方幹道來車並停讓
其先行,為肇事主因。二、蘇俊豪駕駛普通重機車,行經無
號誌岔路口,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
因」,此有111年7月27日基宜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可稽
(見調院偵卷第7至8頁)。本院審酌兩造於警詢之調查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
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認前揭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意見書係屬可
採,本院認系爭車禍之肇責應由被告負擔70%,原告負擔30%
過失責任。職此,原告僅得依被告之過失責任比例範圍為限
,向被告請求賠償酌減被告之過失責任為適當,以此計算原
告損害賠償之數額為1,184,313元(計算式:1,691,876元×7
0%=1,184,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於112年4月14日送
達被告,有被告於起訴狀簽收之簽章在卷可佐(見交附民卷
第3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該狀送
達翌日即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184,313元,及自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
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附表
1 醫療費用 博愛醫院 1-1 110年8月2日 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入院日期:000年0月0日 出院日期:110年8月31日 (含自費金額:藥費756元、證明書費100元、雙人病房費差額2,400元、治療處置費1,200元、特殊材料費81,614元、一般膳食290元) 85,880元 1-2 110年9月1日 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入院日期:000年0月0日 出院日期:110年9月29日 (含自費金額:藥費122元、一般膳食390元) 512元 1-3 110年9月30日 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入院日期:000年0月00日 出院日期:110年11月2日 (含自費金額:一般膳食135元、複製費275元、雙人病房費差額24,000元、證明書費820元) 36,758元 1-4 111年1月14日 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入院日期:000年0月00日 出院日期:111年1月20日 (含自費金額:一般膳食250元、證明書費240元) 2,019元 1-5 110年8月2日 急診醫療費用收據 一般外科 508元 1-6 110年9月30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復健醫學科(病患姓名:徐偉倫) 4,950元 1-7 110年12月20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骨科 100元 1-8 110年12月20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150元 1-9 111年1月13日 急診醫療費用收據 一般外科 458元 1-10 111年1月28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骨科 240元 1-11 111年2月28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240元 1-12 111年2月11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骨科 240元 1-13 111年2月11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400元 1-14 111年2月25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皮膚科 340元 1-15 111年2月25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300元 1-16 111年4月29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400元 1-17 111年5月13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160元 1-18 111年5月27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140元 1-19 111年7月8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140元 1-20 111年7月22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290元 1-21 111年7月22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380元 1-22 111年8月5日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大腸直腸外科 140元 1-23 111年8月31日 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入院日期:000年0月00日 出院日期:111年9月16日 (含自費金額:藥費80元、證明書費400元、特殊材料費400元) 12,131元 小計: 146,876元 原告請求之金額: 147,156元 員山醫院 1-24 110年11月2日 醫療費用收據(住診) 入院日期:000年00月0日 出院日期:110年11月30日 就醫科別:一般內科 34,800元 1-25 110年11月3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905元 1-26 110年11月4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20元 1-27 110年11月8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200元 1-28 110年11月11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40元 1-29 110年11月22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200元 1-30 110年11月2日 醫療費用收據(住診) 入院日期:000年00月0日 出院日期:110年11月30日 就醫科別:一般內科 198元 1-31 110年12月1日 醫療費用收據(住診) 入院日期:000年00月0日 出院日期:110年12月4日 就醫科別:一般內科 3,600元 1-32 110年12月2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40元 1-33 110年12月4日 醫療費用收據(住診) 入院日期:000年00月0日 出院日期:110年12月4日 就醫科別:一般內科 1,302元 1-34 110年12月13日 醫療費用收據(住診) 入院日期:000年00月00日 出院日期:110年12月20日 就醫科別:一般內科 8,750元 1-35 110年12月18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185元 1-36 110年12月20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330元 1-37 111年1月4日 醫療費用收據(住診) 入院日期:000年0月0日 出院日期:111年1月13日 就醫科別:一般內科 10,979元 1-38 111年1月21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家醫科 100元 1-39 111年3月2日 醫療費用收據(門診) 病歷證明 140元 小計: 61,789元 原告請求之金額: 61,789元 後續醫美費用 1-40 去除色素面積(21公分×每次1,000元/公分×7次)、雷射除疤面積(21公分×每次2,000元/公分×7次)、證明書費340元 441,340元 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總額: 650,285元 2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醫療輔具 2-1 110年11月30日 收據 鐵製機械式輪椅 15,000元 2-2 111年1月3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腋下拐 720元 小計: 15,720元 原告請求之金額: 15,720元 醫療輔助費用 2-3 110年8月2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 269元 2-4 110年8月3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看護墊、替代尿片、漱口水 355元 2-5 110年8月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手套 207元 2-6 110年8月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看護墊 151元 2-7 110年8月5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看護墊 99元 2-8 110年8月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92元 2-9 110年8月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28元 2-10 110年8月5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僅記載編號,未載實際購買品項) 178元 2-11 110年8月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矽膠泡棉敷料 185元 2-12 110年8月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207元 2-13 110年8月6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濕巾、衛生紙、紙尿褲、看護墊 529元 2-14 110年8月9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內管固定器、尿布、尿片 1,128元 2-15 110年8月1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濕巾 198元 2-16 110年8月1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濕巾 297元 2-17 110年8月18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看護墊、束腹帶 699元 2-18 110年8月20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氣管內管、尿布、尿片 1,168元 2-19 110年8月2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濕巾、適透膜膠、適透膜粉、彈性環、造口袋 1,364元 2-20 110年8月2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看護墊、氣管內管固定器 529元 2-21 110年9月2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濕巾、尿片、紙尿褲、氣管內管固定器、看護墊 1,791元 2-22 110年9月1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片、看護墊、彈性環 619元 2-23 110年9月17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造口袋 281元 2-24 110年9月2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看護墊 734元 2-25 110年9月3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50元 2-26 110年10月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牙刷、棉棒 144元 2-27 110年10月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119元 2-28 110年10月2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15元 2-29 110年10月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25元 2-30 110年10月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適透膜膠、適透膜粉、彈性環、造口袋、手套 1,204元 2-31 110年10月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造口袋 65元 2-32 110年10月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25元 2-33 110年10月1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棉棒、安素、彈性環 689元 2-34 110年10月1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安素 236元 2-35 110年10月17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 266元 2-36 110年10月1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安素 59元 2-37 110年10月2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造口袋 331元 2-38 110年10月2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安素 127元 2-39 110年10月2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54元 2-40 110年10月2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125元 2-41 110年10月2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造口袋、手套、濕巾 662元 2-42 110年10月3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造口袋、紙尿褲 530元 2-43 110年11月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 216元 2-44 110年11月1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 432元 2-45 110年11月1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造口袋 2,496元 2-46 110年11月1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造口袋、安素 1,966元 2-47 110年11月1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適透膜膠 495元 2-48 110年12月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片、看護墊、紙尿褲 432元 2-49 110年12月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片、紙尿褲 344元 2-50 110年12月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濕巾、沖洗器、手套 54元 2-51 110年12月7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洗衣精、果汁 139元 2-52 110年12月9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布 417元 2-53 110年12月1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看護墊、適透膠膜 646元 2-54 110年12月17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60元 2-55 110年12月1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99元 2-56 110年12月19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 3,840元 2-57 110年12月2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尿片、看護墊、濕巾 474元 2-58 110年12月2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濕巾 258元 2-59 110年12月22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手套、衛生紙 519元 2-60 110年12月2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 139元 2-61 110年12月2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手套 171元 2-62 110年12月27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綠茶 23元 2-63 110年12月27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 139元 2-64 110年12月3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 398元 2-65 111年1月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手套 171元 2-66 111年1月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 139元 2-67 111年1月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 139元 2-68 111年1月7日 免用發票收據 藏紅花、川七 5,600元 2-69 111年1月12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通透膜膠 2,825元 2-70 111年1月1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片、紙尿褲 648元 2-71 111年1月17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衛生紙 30元 2-72 111年1月17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臉盆、凡士林、毛巾 235元 2-73 111年1月17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手套、看護墊 400元 2-74 111年1月17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僅記載編號,未載實際購買品項) 175元 2-75 111年1月1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濕巾 500元 2-76 111年1月19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紙尿褲、尿片 404元 2-77 111年1月2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棉棒、尿壺、紙膠、看護墊 194元 2-78 111年1月2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造口袋 325元 2-79 111年1月25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醫療用品 120元 2-80 111年1月26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美碘 85元 2-81 111年1月2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明細) 564元 2-82 111年2月6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凡士林 70元 2-83 111年2月7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護腕、膠帶 360元 2-84 111年2月9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單人床單 900元 2-85 111年2月9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醫材耗材 540元 2-86 111年2月1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棉棒 100元 2-87 111年2月1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造口袋 612元 2-88 111年2月15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心律 90元 2-89 111年2月15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乳膏 150元 2-90 111年2月15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尿布 80元 2-91 111年2月18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尿布 80元 2-92 111年2月19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適透膜膠 495元 2-93 111年2月28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醫材耗材 490元 2-94 111年3月2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心律、乳膏 270元 2-95 111年3月9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舒敏錠(80元)、膠帶、棉棒 210元 2-96 111年3月16日 估價單 鐵牛膠囊 650元 2-97 111年3月16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日用品 359元 2-98 111年3月16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追耐、Curam、心律 370元 2-99 111年3月1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背心袋 3元 2-100 111年3月1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乳液 219元 2-101 111年3月1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 2,040元 2-102 111年3月16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尿片 80元 2-103 111年3月23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追耐、Curam 280元 2-104 111年3月25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Curam(210元)、棉棒 260元 2-105 111年3月3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適透膜膠 495元 2-106 111年4月14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敏肝寧(110元)、手套、棉棒 275元 2-107 111年4月1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造口袋 325元 2-108 111年4月19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Curam(210元)、舒敏錠(40元)、濕巾 285元 2-109 111年3月30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追耐、舒敏錠、心律 270元 2-110 111年4月27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追耐 100元 2-111 111年5月12日 收銀機統一發票 醫材耗材 490元 2-112 111年5月16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手套、心律(90元)、膠布 270元 2-113 111年5月28日 收據 大七釐散、川七、西藏紅花 5,000元 2-114 111年6月7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適透膜膠 1,495元 2-115 111年6月1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造口袋 1,212元 2-116 111年7月8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適透膜膠 495元 2-117 111年7月2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適透膜膠、彈性環 927元 2-118 111年8月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 216元 2-119 111年8月9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造口袋、紙膠 660元 2-120 111年8月2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彈性環、造口袋、適透膜膠、棉棒 788元 2-121 111年8月30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棉棒 24元 2-122 111年8月3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毛巾、尿壺 131元 2-123 111年9月1日 統一發票 醫療日用品 200元 2-124 111年9月6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褲 275元 2-125 111年9月7日 統一發票 藥品日用品 180元 2-126 111年9月10日 統一發票 醫療日用品 200元 2-127 111年9月1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褲 275元 2-128 111年9月11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安素 130元 2-129 111年9月12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看護墊、尿褲、濕巾 648元 2-130 111年9月13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衛生紙 99元 2-131 111年9月1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濕巾 89元 2-132 111年9月14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褲 81元 2-133 111年9月15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 尿褲 713元 小計: 67,201元 原告請求之金額: 67,711元 就醫交通費用 2-134 110年12月4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1,995元 2-135 110年12月19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3,990元 2-136 110年12月20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3,255元 2-137 111年1月4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1,995元 2-138 111年1月9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3,990元 2-139 111年1月11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3,990元 2-140 111年1月13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1,995元 2-141 111年1月20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1,890元 2-142 111年1月28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3,780元 2-143 111年2月11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3,780元 2-144 111年2月25日 統一發票 救護車費用 3,780元 2-145 111年4月29日 計程車專用收據 計程車資 1,080元 2-146 111年5月13日 聖美計程車行派車單據 計程車資 660元 2-147 111年6月24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計程車資 660元 2-148 111年5月27日 計程車乘車證明 計程車資 230元 2-149 111年8月21日 計程車運價證明 計程車資 560元 2-150 111年8月30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計程車資 270元 2-151 111年8月30日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計程車資 300元 小計: 38,200元 原告請求之金額: 38,630元 看護費用 2-152 親屬自任看護:111年9月16日至111年12月16日(共91日),每日1,200元 109,200元 2-153 收據 看護李汶靜:110年8月4日至110年8月6日 4,132元 2-154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徐偉倫:110年9月30日至110年11月2日 73,000元 2-155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柳曉璉:110年12月4日至110年12月13日 18,950元 2-156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溫煥煜:110年12月20日至111年1月4日 33,000元 2-157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呂丁灶:111年1月17日至111年1月20日 7,000元 2-158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呂丁灶:111年1月20日至111年1月30日 25,000元 2-159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呂丁灶:111年1月30日至111年2月24日 68,500元 2-160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呂丁灶:111年2月24日至111年3月31日 87,500元 2-161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呂丁灶:111年月3日31至111年4月30日 75,000元 2-162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呂丁灶:111年4月30日至111年5月31日 77,500元 2-163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呂丁灶:111年6月1日至111年6月12日 18,000元 2-164 照顧服務員收費證明單 看護曾彩榆:111年8月31日至111年9月16日 38,550元 小計: 635,332元 原告請求之金額: 635,332元 3 工作薪資損失(27,500元/月×24月=660,000元) 660,000元 4 精神慰撫金 1,000,000元 5 療養費 500,000元 原告請求之金額合計: 3,567,678元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 2,500,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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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