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9號
反訴 原告 何鄭玉英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反訴 被告 沈佳沂
上列反訴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609號),對反
訴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 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 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 、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 、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反訴之規定,是反訴原告 於反訴被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反訴,即不合 規定,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 要件,應依該條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程序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反訴原告係於反訴被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 提起反訴,依上開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規定,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