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勞簡字,113年度,1號
CPEV,113,竹北勞簡,1,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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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孟錩
被 告 康禾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嘉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
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
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
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
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聲明求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5,700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指定之第1次言詞辯
論期日,就本件請求本金部分減縮至新臺幣7萬3,371元,復
據兩造明白表示對於改行小額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本院卷第
93頁筆錄),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適用小額程序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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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禾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