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北秩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莊育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月16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300006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塑膠袋壹袋(內含強力膠液體、黃色塑膠袋參只、強力膠盒貳盒)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莊育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2年12月21日21時許。(二)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東元綜合醫院急診室)。(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含甲苯成分 之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莊育明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三)現場照片。
(四)塑膠袋1袋(內含強力膠液體、黃色塑膠袋3只、強力膠盒2 盒)。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 強力膠,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爰審 酌被移送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吸食強力膠,影響公共秩序 及社會安寧,所為實屬不該,惟參酌其於警詢時坦認犯行, 再考量其行為之動機、手段、情節、目的、行為後之態度, 兼衡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 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四、又扣案塑膠袋1袋(內含強力膠液體、黃色塑膠袋3只、強力 膠盒2盒)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爰均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本案裁處適用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