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號
KMHM,113,聲,1,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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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泰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泰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泰慶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 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 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 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 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 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各刑中最長期與總和上限,所犯各罪之犯罪性質,



侵害法益之效應、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犯罪次數 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 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其現年67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 體評價,暨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之意見,乃酌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 ,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 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 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 ,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 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 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 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執 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 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郭泰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年2月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1日 103年11月13日 102年11月4日 102年11月1日、103年4月30日、104年4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98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408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921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 第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05年度易字第25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 27號 107年度城簡字第 8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3日 107年5月14日 107年8月22日 109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05年度易字第25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 27號 107年度城簡字第 8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9號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21日 107年5月14日 107年9月19日 109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否 備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246號執行完畢。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 177號執行完畢。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 295號執行完畢。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 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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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