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3號
KMDV,113,聲,3,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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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宋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琴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
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
,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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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