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5號
KMDV,113,司繼,25,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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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江宜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認無 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江祖楊死亡時,籍設新北市中和區,有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 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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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