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31號
KMDV,112,司促,1531,2024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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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辛武軒
債 務 人 陳宥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63,953元,及其中48,953元自民國112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112年11月30日、1
13年2月15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各1份)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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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