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張祥紘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邢振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枋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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