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2年度,590號
CCEV,112,潮小,590,202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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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明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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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