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貫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1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
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