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曉音
章哲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葳、柯志能、王惠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
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
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
訴人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
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上訴裁判費5,625元,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