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德義、王冠源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
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
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如
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
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上訴裁判費2,820元;逾期
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