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照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4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清照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六合彩手冊壹本、開獎紀錄單壹份及手寫紀錄本壹本等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至 第15行「藉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後增列「,李 清照因此獲利2萬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