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99號
CDEV,113,橋補,99,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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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9號
原 告 張攻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品方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
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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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