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2號
CDEV,113,橋補,2,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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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號
原 告 簡芋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
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聲明第一項
請求被告禾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
2,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劉少白許雪妮應給付原告1
22,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前二項聲明所請求之給付金額,如有任一被告已
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是被告禾揚不動
仲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少白許雪妮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一核定為122,580元,並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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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