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保險給付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977號
CDEV,112,橋補,977,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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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7號
原 告 黃雨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保險給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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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