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893號
CDEV,112,橋簡,893,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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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9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林良諺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胡祥生
被 告 黃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2日12時宣判,惟因兩造均表示 有成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之意願,為使兩造能妥善運用訴訟 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處理 本件民事訴訟,以兼顧兩造之財產權與隱私權保護(如得聲 請退還部分裁判費、避免判決書類公開)及清償便利性(如 免去日後強制執行之繁瑣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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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