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1243號
CDEV,112,橋小,1243,2024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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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薀藻
訴訟代理人 陳玉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柯彩瑜

訴訟代理人 楊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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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