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547號
原 告 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
被 告 林佳盛
訴訟代理人 洪淑真
被 告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陳雅菁
被 告 林進國
林進忠
林惠淑
林惠貞
洪珮庭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25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受分配人」欄關於「林家盛」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林佳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