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6號
原 告 魏許富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按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4,000,000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惟原告如能提出足以認定桃園市○○區○○○○街00號2樓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資料,則應以該交易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至3項所明定。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自明,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街0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之交易價 格經本院職權搜尋相同社區及鄰近社區於民國112年1月迄今 的實價登錄資料後,市場交易總價額約莫落在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至5,880,000元間,復考量現今因COVID-19疫 情結束,原物料等價格大幅上升,物價通膨指數屢創新高暨 房市交易價格日益高漲之現實環境及趨勢後,認單就系爭房 屋之價值至少應為4,000,000元,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0,600元,爰定期命原告補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起訴。另若原告能查報系爭房屋之交易現值或經有 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鑑價價格,則應以該交易現值或鑑 價價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計算後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