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胡先覺 原 告 王麗玉 王瑞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發 原 告 王愛惠 被 告 黃坤定 黃岳輝 黃禎廳 黃禎桐 黃錦成 黃金塗 黃金源 黃玉真 孫黃玉味 黃玉珠 唐佩珍 黃政瑄 黃伊安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被 告 黃伊平 黃明男 黃明田 吳金盆 黃枝文 黃枝育 黃枝杰 黃進成 黃進長 黃玉霞 邱黃敏玲 黃玉燕 黃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黃枝杰,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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