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927號
TYEV,112,桃簡,927,2024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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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垣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如玉鄭維馨、卓振廷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927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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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