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陳弘瑋
被 告 尤晨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