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長昇即毅龍鷹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12年1
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回證 可稽,依法該判決於113年2月2日確定(含在途期間),惟 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日始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狀中本院 收狀戳章日期),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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