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037號
TYEV,112,桃簡,1037,20240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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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藍芳銘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藍阿明(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藍世松(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詹昆弘(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詹子慧(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詹子怡(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藍月琴(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藍忠漢(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忠文(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嫦薇(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世根(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阿錦(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杏(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牡丹(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黃月娥(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中正(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心怡(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意雯(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世遠(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玉梅(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玉惠(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娸晏(即藍阿檜及藍家通之繼承人)

藍麗芬(即藍阿檜及藍家通之繼承人)

簡志龍(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志明(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志豪(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孜雅(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5頁第4行「兩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5頁第5行「應與原告」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判 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記載,因原告並非藍阿 檜之繼承人,原判決之記載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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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