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訴字,111年度,11號
TYEV,111,桃訴,11,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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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訴字第11號
原 告 黃心忻
追加 原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垂綸

被 告 簡雲龍

包琛寶

包槿鈺
包文成
包小如


簡慧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被 告 賀英林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被 告 游金水
翁孔忠
楊仲興
簡政華

簡政忠
簡政陽
簡惠玲
余俊賢(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蔡育霖(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蔡宛純(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簡雅虹(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邱雅卉(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查本件訴訟無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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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