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桃訴字第11號原 告 黃心忻追加 原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綸被 告 簡雲龍 包琛寶 包槿鈺 包文成 包小如 簡慧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被 告 賀英林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被 告 游金水 翁孔忠 楊仲興 簡政華 簡政忠 簡政陽 簡惠玲 余俊賢(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蔡育霖(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蔡宛純(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簡雅虹(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邱雅卉(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查本件訴訟無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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