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573號
SYEV,112,營小,573,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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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楊余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7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68元,及其中新臺幣90,499元自 民國112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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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